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1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条文产品印证以及活动相关要求的印证机构排名,纳粹实验室ii指定行政审批法要求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1
2016年第11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条文产品印证
以及活动相关要求的印证机构排名,
纳粹实验室ii指定行政审批法要求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2016年放假通知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2016年放假通知部门行政审批法房产中介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有关要求,我委对“从事强制性条文产品印证以及活动相关要求的印证机构排名,检查机构及纳粹实验室ii指定”行政审批法制度进行了调整价廉质优。现将调整的审批要求予以公告:
一,将审批条件中的“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批改为“申请指定的印证机构排名,纳粹实验室ii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印证机构排名。纳粹实验室ii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二,在行政审批法技术审查过程中,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获认可并交给认可证书的机构,我委将直接采信认可结果。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审核;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未获得认可的,我委将委托有关技术机构或组织专家结合申请机构获的资质认定情况,对其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开展现场审核。
三。申请机构无需缴纳审核费用。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